上海市教育考试院信息公开指南 2026-07-31 12:30:52

一、编制依据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上海市教育考试院信息,充分发挥信息的服务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编制本指南。

二、信息分类

上海市教育考试院信息分为以下7类:

代码

目录分类

代码

目录分类

01

本院概况

05

自学考试

02

高考学考

06

证书考试

03

中招中考

07

信息公开

04

研考成考



三、信息编排体系

上海市教育考试院信息由以下五个数据项构成:信息名称、文件编号、产生日期、发布机构、索取号。

(一)信息名称

信息名称是该信息的标题。

(二)文件编号

文件编号是文件制发过程中由制发机关、团体或个人赋予文件的顺序号,文件编号包括发文字号、标准规范文件的统编号等。

(三)产生日期

产生日期是信息正式发布的日期,用8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如产生日期:2026-01-20。

(四)发布机构

发布机构是信息的责任者。

(五)索取号

索取号是为信息索取方便所赋予的一组代码。由分类号、信息产生年份、流水号三部分组成。其中,分类号按“目录分类”所分7类编排;产生年份由四位数字表示;流水号由两位数字表示。例:分类号是02(高考学考文件),在2026年发布,流水号为01,索取号可表示为:022026—01。

四、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主动公开范围见信息分类。

(二)公开渠道

1.官方网站“上海招考热线”(http://www.shmeea.edu.cn);

2.“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微信公众号、“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微信视频号、“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学习强国号、“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哔哩哔哩账号;

3.其他:电视、报刊、书籍等。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公开。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院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信息。

(一)申请接收渠道

1.当面提交。申请人可以到本院,当场提出申请。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民星路465号;接待时间:周二下午13:30-16:00,周五上午9:00-11:00;联系电话:021-35367070。

2.信函或传真提交。申请人可通过邮政寄送或传真方式向本院提交申请。来信请寄:上海市杨浦区民星路465号,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办公室(收),同时须在信封上左下角注明“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政编码:200433;传真号码:021-35367330。

(二)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获取信息,应当填写《上海市教育考试院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在“上海招考热线”门户网站信息公开专栏下载打印;

2.申请表应准确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所需信息用途、获取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所需信息内容描述应当指向明确,建议详尽提供特定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3.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或传真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4.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院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院不再处理该信息公开申请。

(三)申请处理

1.本院收到的信息公开申请,对于符合《条例》《规定》申请要求的,按照《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第三十八条分别作出处理和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和《规定》的有关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并说明情况;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院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院已就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2.对于其他情形的,按照《规定》第三十九条作出相应处理。

3.本院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信息公开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院信息公开工作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本院征求第三方和其他单位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申请办理期限。经补正的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期限自本院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

申请人申请公开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院有权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六、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院在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七、收费标准

本院依申请公开信息的收费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及《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沪财税〔2021〕7号)执行。

 

附件:上海市教育考试院信息公开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