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指南
2009-04-15 13:23:55
一、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2.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信息委、市政府法制办关于《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04]20号);
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04]37号)。
5、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本市政府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收费问题的通知(沪财预[2004]44号、沪价费[2004]23号)。
二、信息分类
上海市教育考试院信息分为以下8类:
代码 | 目录分类 | 代码 | 目录分类 |
01 | 机构概况 | 06 | 自学考试 |
02 | 普通高校招生 | 07 | 非学历考试 |
03 | 成人高校招生 | 08 | 其它 |
04 | 研究生招生 | ||
05 | 中等学校招生 |
三、信息编排体系
上海市教育考试院信息由以下十个数据项构成:信息名称、文件编号、产生日期、发布机构、公开类别、内容描述、载体类型、索取号、记录形式、关键词。它又分为必选项和可选项,其中:信息名称、产生日期、发布机构、索取号、关键词为必选项;文件编号、公开类别、载体类型、内容描述、记录形式为可选项。
(1)信息名称(必选项)
信息名称是指该信息的标题。
(2)文件编号(可选项)
文件编号是文件制发过程中由制发机关、团体或个人赋予文件的顺序号,文件编号包括发文字号、标准规范文件的统编号等。
(3)产生日期(必选项)
产生日期是指信息正式发布(出版)的日期,用8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如产生日期:
(4)发布机构(必选项)
发布机构是指信息的责任者。
(5)公开类别(可选项)
公开类别是指政府公开信息的种类,它分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免予公开三类。公开信息目录仅限于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6)内容描述(可选项)
内容描述是对信息内容的解释和说明,用来帮助用户确定信息是否符合他们的需求。
(7)载体类型(可选项)
载体类型是指信息的物理载体。载体类型统一为纸质、胶卷、磁带、磁盘、光盘等。
(8)索取号(必选项)
索取号是为信息索取方便所赋予的一组代码。由分类号、信息产生年份、流水号三部分组成。其中,分类号按“目录分类”所分8类编排;产生年份由四位数字表示;流水号由两位数字表示。编制结构为:
例:分类号是02(高招办文件),在2007年发布,流水号为01,索取号可表示为:
022007—01。
(9)记录形式(可选项)
记录形式指信息的记录类型,包括文本、图表、照片、影音等。
(10)关键词(必选项)
关键词用于信息的标引和检索,一般与文件主题词相同。在编制信息目录过程中,每条公开信息必须标注3—7个关键词。
四、主要内容
需要获得本院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
《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网站上查阅《指南》。
(一)主动公开
1.公开范围
本院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院编制的《上海市教育考试院信息公开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网站查阅《目录》。
2.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院根据信息的内容、性质、要求、对象等,注重实效,采取多种形式和层次予以公开:
通过会议、文件、通告、新闻发布会等较正式的方式公开;
通过本网站及时公布信息;
根据不同的招生考试,出版各类指导书籍。
3.公开及保存时限
各类信息产生后,本院将尽量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最晚自信息形成或更新之日后的20个工作日内公开。
本院网上公开的信息,除现行有效需长期保存的信息以外,网上留存的期限为2年。超过留存期的信息,本院不再继续通过网上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本院咨询查阅。
(二)依申请公开
1.公开范围
本院可以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院编制的《上海市教育考试院信息公开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网站查阅《目录》。
2.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为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办公室,办公地址为上海市杨浦区民星路465号,办公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9:00至11:00,下午1:30至4:00)。联系电话为:35367070。
3.申请渠道
(1)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2)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
(3)特别程序。申请人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
4.申请处理
本院在收到《申请表》后,将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对要件完备的申请进行登记。并在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答复:
属于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不属于本院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部门及联系方式;
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
本院处理信息公开申请的流程可以参见流程图。
本院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院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5.收费标准
按照市物价局部门审核制定的标准收取收取依申请提供信息所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院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督部门投诉。
监督电话:35367070
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民星路465号
邮编:2004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