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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关于印发《上海市2018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补充意见》的通知(沪教考院高招〔2018〕9号) 2018-04-20 12:47:00

各研究生招生单位:

现将《上海市2018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补充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上海市2018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补充意见》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 1. 上海市2018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充意见

      2. 2018年上海市硕士研究生录取阶段工作日程安排表

 

                              上海市教育考试院

                                2018年3月20日


 

附件1

上海市2018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补充意见

 

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2018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教学〔2017〕9号)文件要求和教育部2018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管理服务工作培训会议的精神,现将做好2018年本市硕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补充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督检查

1.本市成立由市教委分管领导任组长,市教育考试院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市教委、市教育考试院相关业务处室和纪委组成市硕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监督和管理本市各找生单位招生录取工作。

2.各招生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单位主要领导牵头的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和监察小组,加大统筹协调力度,监督检查招生工作的规范性。

3.各招生单位要加强队伍自律、严肃工作纪律。要做好复试试卷的安全保密工作,对参与复试工作的教师和相关人员进行上岗培训,使之熟悉研究生招生政策,明确工作职责、掌握评判标准,公平公正地做好人才的选拔工作。

4.各单位应及时调查处理考生的投诉和举报,对于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等招生中违规事件,一律按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切实维护广大考生合法权益和招生录取公平公正。

 

二、认真做好复试工作,科学有效选拔人才

1.各招生单位要坚持综合评价、择优选拔、宁缺毋滥,避免复试流于形式。要立足于办学特色和培养需要,科学设计复试方案,通过笔试、面试、实践操作等灵活多样的方式,实现对能力与知识的有效考核,特别要着力加强对考生创新能力和专业素养的考查。复试办法请于复试开始前在学校网站公布,并报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备案。

2.各招生单位要加强对导师的遴选培训,遴选责任心强、学术水平高、品行端正的导师参与复试工作,帮助导师了解国家政策和学校规定,掌握人才选拔的方法和技巧,使导师在复试中能够相互配合、有的放矢,提高科学规范选拔人才的能力。同时要加强对院系的工作布置,不断提高复试组织管理水平,营造良好的复试考核环境和氛围。

3.参与复试命题、阅卷、面试、现场评分和录取工作的教师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和保密制度,签署承诺书和保密责任书。

4.各招生单位要认真做好所有参加复试考生的报考资格审核。复试时须对考生的第二代身份证、学历证书、学生证等报名材料原件及报考资格进行再次审查,对不符合教育部规定者,不予复试。

对考生的学历(学籍)信息有疑问的,通知考生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明,学历(学籍)审核工作必须在复试进行过程中完成。

对以同等学力参加复试的考生,须在复试中加试与报考专业相关的本科主干课程。其中笔试科目不少于两门。对报考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工程管理硕士、旅游管理硕士、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的同等学力考生复试要求和办法由招生单位自行确定。加试成绩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对成人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及复试时尚未取得本科毕业证书的自考和网络教育考生,招生单位可自主确定是否加试,相关办法应在《招生简章》中提前公布。

5.要加强复试制度建设,对于复试工作办法及各专业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要严格把关,确保严谨完备、符合国家政策,使复试录取的每个环节都有章可循。要特别注意健全招生录取集体领导和集体决策机制,防止复试录取工作的随意性。复试过程要全程录音、录像。要全力以赴保证复试工作过程无漏洞,程序无瑕疵,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维护复试工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三、大力推进信息公开,充分用好“研招信息公开平台”

1.要认真贯彻信息公开的基本要求。凡依法依规属于主动公开的招生信息都要及时、主动公开。要确保信息采集准确、内容范围充分,公开程序规范、内容发布及时,并注意保护考生个人隐私。要将信息公开与研究生考试招生各环节的工作有机结合起来,进一步规范招生录取工作,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2.要进一步明确信息公开的范围和内容。各招生单位要建立和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在复试、录取阶段,要将复试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破格复试条件、各专业招生人数、参加复试考生的初试成绩、复试成绩、总成绩等重要信息向社会进行公布。拟录取名单由研究生招生单位统一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名单不得修改;如若变更,须对变动内容做出说明并另行公示10个工作日。同时要公布本单位举报和监督信箱、电话、部门地址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3.要进一步规范信息公开的程序方式。各招生单位在本单位网站上公开的招生信息,必须经本单位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发布,并及时向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备案。各招生单位的拟录取名单在本单位网站公示结束后,要通过“全国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报上海市教育考试院进行政策审核,并按要求向教育部备案公开。最终录取名单及新生学籍注册均以“全国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备案信息为准。

4.相关招生单位必须依据教育部有关政策自主确定并公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和接受其他招生单位“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考生调剂的初试成绩要求。

相关招生单位自主确定并公布报考本单位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和中医(以下简称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教育部划定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供招生单位参考。

5.同一招生单位同一专业的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录取,划定公布相同的分数线。

四、加强规范管理,确保公平稳定

1.严格执行计划

各招生单位必须根据教育部的文件规定,严格执行招生计划。2018年研究生招生不论硕士还是博士,后期均不再进行招生计划的调整。所有招生单位一律以教育部正式下达的招生计划为准,未完成的招生计划不得调整给其他招生单位使用。专项计划专用,不得挪用。

2.严格把关,确保复试质量

各招生单位要严格把好复试质量关,破格复试应比往年更加严格规范。允许破格的应该是专业成绩名列前茅或在科研、创新等方面具有突出表现或特殊才能的考生,优先考虑基础学科、艰苦专业以及国家急需但生源相对不足的学科专业。合格生源充足的单位一般不再进行破格复试,生源不充足的单位不得片面为追求完成招生计划降低要求。破格不能跨校、跨专业进行。

3.加强专项招生工作监管

对少数民族骨干人才计划、强军计划、援藏计划、双少生政策及各加分项目要认真执行报考资格、专业比例、民族比例等政策要求,维护研究生专项计划招生的严肃性。

4.统筹兼顾,做好调剂工作

各单位要加大专业学位招生的宣传力度和适当的配套措施、政策倾斜,树立良好的专业品牌形象,做好生源调剂工作,特别是对全日制专业和非全日制专业之间调剂的考生,需详细说明之后培养、收费、奖助等事项。

招生单位接收所有调剂考生(既包括接收外单位调剂考生,也包括接收本单位内部调剂考生)必须通过教育部指定的“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进行。未通过该系统调剂录取的考生一律无效(各加分项目考生、享受少数民族政策考生可除外)。

招生单位应通过“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及时公布生源缺额信息及调剂要求,积极利用该系统为考生调剂提供服务。

5.以人为本,做好服务

要坚持以人为本,重视和维护考生的权益,及时处理考生反映的问题,提高考生和社会对研究生招生工作的满意度。

6.规范流程,按时按质完成各项工作

(1)4月底前各招生单位应将拟录取考生信息库通过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硕士研究生录取检查系统上传,要确保信息的准确无误。各招生单位不得将未通过或未完成学历(学籍)审核的考生列入拟录取名单公示或上报。

(2)在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对拟录取名单审核结束前,一律不得向考生寄发录取通知书。

(3)关于港、澳、台研究生招生工作,请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面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招收研究生办法》(教学厅〔2017〕14号)文件执行。5月31日前各招生单位将拟录取名单通过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管理平台报送上海市教育考试院。

 

 

 

 

 

 


 

附件2

2018年上海市研究生录取阶段工作日程安排表

 

日  期

工 作 内 容

3月16日

全国研究生录取工作会议

3月21日

召开2018年上海市研究生招生工作会议

3月23日

—4月30日

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调剂系统开通(以研招网公布为准)

4月18日前

要完成一志愿考生的复试工作,并将结果告知考生

4月底前

各招生单位对考生进行复试、组织考生体检和调剂录取工作

5月上旬

确定拟录取名单并通过“研招信息公开平台”上报上海市教育考试院

5月上旬

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录取检查

5月中旬

上海市教育考试院通过“研招信息公开平台”将录取结果上报教育部备案

5月下旬

各研究生招生单位发出录取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