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考试院
关于2006年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
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教委基〔2006〕14号)
2007-05-17 15:22:55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文件
沪教委基〔2006〕14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上海市教育考试院
关于2006年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
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各有关委、局控股(集团)公司:
现将《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关于2006年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二○○六年二月十六日
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关于2006年本市高中阶段学校
招生考试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06年本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考试工作的若干意见》(沪教委基〔2005〕88号)的精神,现就2006年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招生计划管理工作
(一)2006年本市初中毕业生人数约为12万,要求做到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率计划98%以上,“普职比”大体相当,高中阶段各类学校招生的班级学额控制在42名左右。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区生源变化和高中阶段教育资源配置状况的实际编制本区县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计划。招生计划的编制要立足扩大高中阶段优质教育资源,促进高中阶段各类学校协调发展,满足初中毕业生接受优质教育和各类教育需求。同时要兼顾本市总体录取率和普职比率。
(二)各区县教育行政编制的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计划须报市教委发展规划处统筹协调平衡后下达。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负责招生计划的落实和录取过程中的微调。
(三)各区县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中招办”),以及各招生学校要加强招生计划管理,增强招生计划的透明度和严肃性,不得随意扩大计划招生,在执行过程中招生计划如需调整、转移,必须按以下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执行,经市教育考试院审核,报市教委发展规划处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招生报名工作
(一)报名条件
1、具有本市常住户籍的应届初中毕业生、结业生和18周岁以下(
2、持有本市“蓝印户口(经公安部门检验,在有效期内)”的初中毕业生,无论毕业于本市或外省市,与本市常住户籍考生享有同等待遇,可报考高中阶段各类学校。
3、持有有效期一年及以上《上海市居住证》的国内外“引进人才”,其子女是本市或外省市的应届初中毕业生,在《上海市居住证》有效期内,应在居住证所在地区或初中借读学校所在地区报考本市普通高中学校。
4、初中阶段已在本市借读、初中毕业后欲继续借读且符合以下条件者,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可报考高中阶段各类学校:
(1)经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批准的市外在沪企业在沪工作人员的子女;
(2)原上山下乡知青、支疆青年及其他支边支内人员的子女;
(3)父母一方现属本市常住户籍的考生。
上述考生入学后不迁移户籍,不改变户籍性质,毕业后按“非上海生源”有关办法处理。
5、在沪投资的台湾人士子女、持《香港居民、澳门同胞、华侨、外籍华人子女来沪就读证明》者,可到居住地或初中就读学校所在地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申请报考本市普通高中学校。
6、在沪就读的外国籍初中毕业生,经就读学校所在地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可报考本市普通高中学校。
不符合上述报名条件的非上海户籍初中毕业生,应回户籍所在地报考高中阶段学校;已在高中阶段各类学校就读的学生不得重新报考。
(二)本市常住户籍初中阶段跨区县就读的应届初中毕业生,可回户籍所在区县报考,也可在就读区县报考。在就读区县报考高中阶段学校的考生,与本地区户籍考生同等对待。
(三)初中毕业生招生报名工作由学校所在区县中招办组织实施,报名截止日为
本市常住户籍在校应届初中毕业生由就读初中学校审核报名资格后集体办理报名手续。各区县中招办要严格把好报考资格关,要加强对学校的政策指导和业务培训,并落实学校责任人。
回户籍所在区县报名的本市跨区县就读应届初中毕业生、往届初中毕业生报名工作由户籍所在区县中招办实施,报名时间为
(四)符合报名条件的非本市户籍初中毕业生报名,由就读学校或各区县中招办受理。各招生学校和区县中招办要认真审核考生报名资格,办理报考手续,报名时间同本市户籍初中毕业生。
(五)符合回沪报名条件的外省市初中毕业生来沪参加升学个别报名,由各区县中招办受理。各区县中招办须认真审核考生报名资格,办理报考手续,报名时间为
(六)初中毕业生材料袋内应提供规定的资料(由市考试院中招办另行公布),以利于全市统一管理,也有利于招生学校的择优录取。
三、志愿表栏目设置及填报工作
(一)2006年上海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生志愿表设置两大栏:
1、提前录取志愿:
(1)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上海市回民中学跨区县提前招生 “零志愿”(1个志愿)。
(2)中职校航空服务专业提前招生志愿(2个志愿,须经专业考试合格)。
(3)中职校艺术类专业提前招生志愿(3个志愿,须经专业考试合格)。
2、统一录取志愿:
普通高中学校和中职校统一招生共设置15个志愿,供考生选择填报。
(二)志愿填报注意事项:
1、考生须按本人意愿慎重填写报考的学校志愿。按报考志愿顺序被录取的考生,不得放弃已被录取的志愿学校,一经录取其后面的志愿自然失效。
2、不填报“提前录取志愿”,或填报“提前录取志愿”未被录取的考生,不影响其后面15个志愿的投档和录取。
3、公办普通高中“择校生”志愿须作为一个单独志愿填报,投档时与其他志愿一样,按录取总分与志愿顺序依次进行录取。考生及家长在填报时要考虑家庭经济承受情况,考生填报的“择校生”志愿一旦被招生学校录取后,不得放弃该志愿,不能顺延至其后的公费高中或其它志愿。
4、考生须认真填写志愿表,由本人和家长(监护人)签字认可,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考生志愿表上报区县中招办后,任何人不得更改志愿。考生志愿表中招生学校的“代码”(5位数)与学校简称必须对应一致,若有误差,投档时以学校“代码”为准。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志愿填报的辅导工作,加强升学和就业指导,要尊重考生的志向和自主选择权。
四、考试工作
(一)2006年本市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由上海市教育考试院按照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05年上海市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命题工作的意见》精神,进行命题和组织实施,各市、区县招生主管部门负责学业考试的组织工作,语文学科学业考试实行全市网上统一阅卷,其他学科学业考试阅卷工作由各区县组织实施。
本市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成绩是学生毕业标准的主要依据,也是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的重要依据之一。
(二)2006年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科目及计分方法:
1、语文、数学、外语(英语)、物理和化学(理化合卷)5门学科。考试时间均为100分钟,语文、数学、外语学科卷面分值各为150分;理化两科合卷,卷面分值为150分,其中物理部分为90分,化学部分为60分。5门学科总分值为600分。
物理和化学学科的部分内容,以及语文学科的文言文部分实行一卷分叉的办法,分叉题的分值、难度相等,考试时由考生自主选择。
2、思想政治(思想品德)学科(采用开卷考试)和体育(体育与健身)学科的考试成绩按“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计。
报考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学校的考生,其思想政治(思想品德)学科成绩须达到“良好”及以上。
报考区县重点中学的考生,其思想政治(思想品德)学科成绩准入标准由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区县实际情况确定(但应达到“及格”及以上)。
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招收“推优生”和“零志愿”考生,其体育(体育与健身)学科成绩须达到“良好”及以上。
报考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推优生”和“零志愿”以外)的考生和报考各区县重点中学的考生,其体育(体育与健身)学科成绩标准由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区县实际情况确定(应达到“及格”及以上。身体残疾和体育免修者除外)。
3、理化(理科)实验技能考试的成绩以“合格”、“不合格”计。
4、2006年本市初中毕业生其他学科的学业考试、学科技能等级考试成绩,分别按初中就读期间学科考试成绩和技能等级考试成绩记载。
5、在沪借读初中的非上海户籍学生,不符合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报考条件的毕业生的学业考试,由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可以由就读初中学校负责进行,各学校应为非上海户籍的毕业生回户籍所在地报考高中阶段各类学校提供必要的服务。
(三)根据市教委沪教委基[2004]19号文件精神,2006年返沪考生的英语学科和思想政治(思想品德)学科考试不另行单独命题,统一使用上海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相同科目试卷。
(四)2006年初中毕业生统一学业考试时间安排如下(按考试日期顺序):
4月——5月 |
体育(体育与健身) 理化(理科)实验技能 | |
|
上午8:30—9:40 |
思想政治(思想品德)(开卷) (本市应届、往届毕业生) |
|
上午8:30—10:10下午2:00—3:40 |
语文 物理、化学 |
|
上午8:30—10:15 下午2:00—3:40 下午4:00—5:10 |
英语(含5分钟听力试听) 数学 思想政治(思想品德)(开卷) (上海户籍返沪考生) |
(五)中职校艺术类专业、航空服务专业实行“统一填报志愿,提前择优录取”的办法。专业考试安排在4月8、9、15、16日4天内进行。考生均须参加当年全市统一组织的“学业考试”。考生的“学业考试”成绩公布后,由招生学校根据事先公布的招生计划、招生要求和录取办法进行录取。
中职校艺术类专业的招生按考生的语文、数学、外语3门学科的学业考试成绩和专业面试成绩,择优录取。
五、考务工作
(一)2006年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的考务工作,要认真贯彻《上海市教育党委、市教委、市国家保密局关于加强教育招生考试中保密工作的暂行规定》(沪教党密[2001]2号)的精神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做好本市初中毕业生统一学业考试管理工作有关规定及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本市初中毕业生统一学业考试考务工作的有关规定。各区县中招办要在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牢固树立依法治考的观念,精心组织、严格程序、责任到人、工作到位;要切实加强对招考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明确岗位职责,落实监督机制,确保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工作安全、保密、规范、优质运作。
(二)全市统一组织的学业考试阅卷工作除语文学科由市统一网上阅卷外,其他学科考试阅卷工作由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执行市教育考试院《初中毕业生统一学业考试评卷工作要求》的精神,评卷人员须遵守《上海市初中毕业生统一学业考试评卷人员守则》,切实使阅卷工作做到规范管理、安全保密、统一标准、严守纪律。
(三)全市统一组织的学业考试成绩公布后,各区县中招办应集中安排3天时间接受考生查分(除语文学科)。考生如对自己的成绩有疑问需要核查,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或通过就读初中学校,或直接到区县中招办提出查分申请,由招生工作人员负责查核卷面成绩,但不对答题内容进行复查。
六、招生录取工作
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投档录取批次为:(1)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和中职校国家级示范专业招收免试推荐入学的应届优秀初中毕业生;(2)区县重点中学招收本区县所属各初中学校的“推优生”;(3)提前录取学校(含全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跨区县招收“零志愿”考生的学校、中职校航空服务类专业学校、中职校艺术类专业学校);(4)部分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和部分国家级重点中职校进行自主招生(其录取对象及招生办法须事先上报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备案);(5)统一录取学校(普通高中、中职校);(6)征求调剂录取学校(普通高中、中职校)。招生录取过程需按照“明晰投档批次,规范操作程序,结清一批,再启动一批”的要求进行。体现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招生原则。
(一)推优生招生工作
1、市“推优生”(本市应届优秀初中毕业生免试推荐进入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和中职校国家级示范专业就读,下同)工作。
(1)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推优生”招生计划为该学校招生计划的30%(其中二分之一或以上面向外区县招生),中职校国家级示范专业“推优生”招生计划为该专业招生计划的10%。招生录取工作在市统一学业考试之前进行。招生学校须根据市教委《关于2006年本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考试工作的若干意见》,认真制定学校“推优生”招生办法(包括:择优录取的标准、要求和具体办法),经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报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审核备案后,在网上和相关媒体上公示并实施。
(2)“推优生”本人可根据本区县的“推优生”招生计划数和招收学校,结合自己的学业成绩、综合素质评定情况和报考志向,自主选择报考学校(可填报2个志愿,并填写是否愿意调剂录取),填写《2006年上海市优秀初中毕业生免试推荐入学志愿表》(由上海市教育考试院统一监制)。
“推优生”就读初中学校需提供:由学校填写并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的《上海市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表》(由市教委统一监制),并附:(1)“推优生”在校期间的成长记录。(2)由校长签署《优秀毕业生推荐意见》。
(3)市级“推优生”的投档和录取。
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根据“推优生”志愿顺序分别进行投档。招生学校根据事先公布的、在各区县招收推优生计划和录取办法,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集体讨论择优录取。必要时,招生学校可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填报本校志愿的“推优生”进行面试,但不得进行其他形式的考试。
当第一志愿投档数大于计划数,招生学校应根据事先公布的录取原则进行择优选择;当投档数小于计划数,原则上招生学校应如数录取,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招收第二志愿的“推优生”。
按志愿未被录取的“推优生”,由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和区县中招办负责进行征求调剂录取工作(“推优生”可根据分区招生余额填报1个调剂录取志愿)。仍未被录取的“推优生”,则进入下一阶段的报考程序。
2、市“推优生”工作的保障措施
(1)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根据市教委的有关规定,认真制定“推优生”的操作规范和程序,做好推荐优秀生的各项公示工作;市“推优生”录取工作结束后,被录取学生名单在市教育考试院网站上公示,接受考生和社会的监督;“推优生”推荐产生过程要公平、公正、公开;各初中学校的“推优生”计划数必须全额公示;推荐和批准“推优生”名单须在学校醒目处张榜公示(1周)。
(2)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推优生”跟踪反馈检验和奖惩机制,确保初中学校提供的《上海市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表》、“推优生”在校期间的成长记录以及由校长签署的《优秀毕业生推荐意见》真实可信。
(3)“推优生”须综合素质评价各项指标优良,且思想政治(思想品德)和体育(体育与健身)学科成绩达到良好及以上。
(4)“推优生”招生学校必须事先公示择优录取的条件和录取办法,并严格执行、规范操作。择优录取过程必须按“规则在先、程序规范”的原则进行操作,力求公平、公正、守信。
3、区县“推优生”工作
(1)区县重点高中“推优生”工作,在本区县范围内进行,“推优生”计划控制在学校招生计划的10%以内。
(2)区县重点高中招收的“推优生”须参加市统一组织的学业考试,招生录取工作在市统一学业考试之后进行。
(3)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参照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招收“推优生”工作的要求和推荐程序,制定具体办法并负责实施。
(二)“零志愿”招生(即: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以及上海市回民中学跨区县提前招生录取。下同)实施“按区县投档、集中录取”的办法,其招生计划不得少于学校招生计划的15%。
1、各区县中招办在全市招生录取工作日程表(附件一)所规定的时间,根据考生学业考试成绩、考生思想政治(思想品德)学科和体育(体育与健身)学科考试成绩(“良好”及以上),按录取总分(语数外理化等5门学科学业考试成绩+政策性加分,下同)和志愿,以学校招生计划数1:1.2的比例实行差额送档。
2、“零志愿”招生学校按照事先公示的录取原则,结合考生的“学业考试”成绩和在校期间“综合素质评价”等材料择优录取。
3、未被“零志愿”录取考生的材料,招生学校须在规定时间退回市中招办进入下一批次投档。
(三)中职校艺术类专业、中职校航空服务专业的提前招生工作,按上海市教育考试院有关文件(另发)执行。
(四)部分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自主招生
1、招生范围、对象、计划数
由学校自主确定招生范围(本区和外区)、对象(特长要求、考分要求),招生人数不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数(不含择校生和自主招生人数)的5%。
2、工作职责
(1)学校向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自主招生申请,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确定招生学校。招生学校制订工作方案(招生人数、招生范围、招生对象、招生程序、录取原则),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报市教委基础教育处备案后公布。
(2)参加自主招生的考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招生学校提出申请,并根据学校要求递交相关材料、填报志愿(零志愿或一志愿)。统考结束后,由招生学校根据考生特长、考分和综合素质评价的情况自主录取,但不得在统考前后再进行任何形式的测试。经学校招生领导小组讨论后,学校将自主招生拟录取的名单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经审核同意后报市中招办。
(3)招生学校在市中招办规定的时间内,按招生计划和事先确定的名单完成自主招生的录取工作。
(4)学校自主招生方案一旦审核通过后,学校将招生要求和情况向学生家长和社会宣传解释。由学校负责解决招生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5)自主招生工作是中招工作的组成部分,招生学校要按照全市的统一要求有序的开展工作,不得提前招生,不得干扰正常的教育秩序。
(6)校长是学校自主招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如出现违纪违规问题,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招生纪律,对当事人进行严处并追究校长责任,停止下一年学校自主招生资格。
(五)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自主招生工作
1、招生计划和对象
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国家级中职校)自主招生计划为市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学校招生计划的5%。招生对象须符合本《意见》中规定的“报名条件”。
2、招生办法
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06年本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考试工作的若干意见》(沪教委基〔2005〕88号)的精神,招生学校按照专业教学要求自主确定招生办法和录取原则(包括考生报考条件、学校招生程序和录取原则等),经市中招办审核后,报市教委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处备案。学校的自主招生办法、录取原则和招生计划由市中招办向社会予以公示,并将招生计划下达至有关区县中招办实施。
3、填报志愿
凡申请报考自主招生的国家级中职校的考生,按规定时间向招生学校提出申请,将报考志愿填写在本市统一的《2006年上海市高中阶段学校考生招生报名志愿表》中的“提前录取志愿栏”或“统一录取志愿栏”里并递交相关材料。
4、录取工作
全市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结束后,由招生学校按照事先公布的招生办法和录取原则自主录取。自主招生录取的考生名单,经市中招办审核后统一办理录取手续。招生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组织考生进行文化课程测试。
5、工作职责
自主招生工作是本市中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招生学校必须要按照全市的统一要求有序的开展自主招生工作,不得提前招生,不得干扰正常的教育秩序。学校自主招生办法经确定公示后,学校要向社会、考生和家长等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学校负责处理招生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校长是学校自主招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如出现违纪违规问题,根据招生纪律,学校的主管单位对当事人进行严处并追究校长责任,取消自主招生资格。
(六)统一录取阶段工作要求
1、考生志愿的投档及录取原则:按考生的录取总分和志愿顺序依次投档,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2、经市教委批准的部分区重点普通高中、综合高中的跨区县招生(不列入“零志愿”招生),录取批次与其他普通高中相同。
3、民办高中(不含“公立转制学校”)的招生录取。
在本市统一组织的学业考试成绩公布后,民办高中参照本市公办普通高中投档控制分数线等情况,自主确定学校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报学校所在区县中招办备案后向社会公布,并在学校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内招生录取。面向全市招生的民办高中自主确定的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须报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备案后,向社会公布并实施。
未完成招生计划的民办高中征求志愿工作,须在全市招生录取最后期规定时间内,由市和区县中招办的统一安排进行。
4、考生所填志愿均未被录取,可由区县中招办在征求考生志愿的基础上,统一投档。
5、招生学校(专业)录取人数在区县中招办统一投档后,低于20人的,将停止本年度招生。由区县中招办和招生学校负责进行调整,并做好有志愿考生的调剂工作。考生要积极配合招生部门做好调整录取工作。
6、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计划,要严格执行“三限”(限人数、限分数、限钱数)的规定,严格做到“两个控制”,即:各区县“择校生”计划总数不得超过本区县公办普通高中招生计划数(不含“择校生”和自主招生人数)的15%;各学校“择校生”计划数不得超过本学校招生计划数(不含“择校生”和自主招生人数)的20%。
7、2006年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收文艺特长生,按《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06年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收文艺特长生工作的意见》(沪教委体〔2006〕2号)的规定执行。
经市教委批准2006年招收文艺特长生的学校,招收上海市学生艺术团重点团(队)的优秀团(队)员,在该校录取分数线下20分内送档录取;招收一般团(队)优秀团(队)员,在该校录取分数线下10分内送档录取。
8、2006年本市普通高中招收体育特长生,按《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和上海市体育局关于2006年本市普通高中学校招收体育特长生工作的意见》(另发)的规定执行。
(1)体育特长生必须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学业考试。
(2)经批准具有体育特长生招生资格的学校(名单另附),应在学校所在区县中招办的具体指导下进行招生,投档顺序与统一录取学校批次相同,体育特长生招生计划列入学校招生总数内。
(3)招收外区县体育特长生,应通过考生所在区县中招办办理招生录取手续。
9、未经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集中公示的文艺、体育特长生,各区县中招办不得投档,招生学校也不得录取。
(七)加分和政策性照顾项目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06年本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考试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规定执行,其中第6项回沪知青子女若符合其他加分条件,可累计一项计入总分,其他项目不可累加。
七、严格执行招生政策,保障考生合法权益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和代替学生选择志愿。无体检专业限制的招生学校不得自行设置体检规定,无男女性别比例要求的学校和专业不得限定录取学生性别比例。
(二)任何未经市教委批准、列入统一招生计划的学校和办学单位,不得在全市中招录取结束前招收应届初中毕业生。
(三)招生学校招生宣传材料、招生简章、招生广告内容必须真实、文字表达必须准确,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各区县中招办应按学校招生计划数投档(另有规定除外)。若按招生计划数录取的末名有两人或以上文化考试成绩相同,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利实施对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要求,结合本区县实际,确定择优录取的原则。个别特殊情况,则由区县中招工作领导小组和招生委员会讨论决定处理意见。
(五)境外考生报考普通高中,参照本市普通高中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录取。情况特殊者,经区县中招工作领导小组或招生委员会批准可适当放宽录取。
(六)严格执行全市统一制定的“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任何学校不得录取线下考生;不得招收无档案和无投放计划考生;不得跨越区县中招办自行招生录取。
(七)继续坚持和完善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公示制度。市、区县和后方基地招生部门,以及各招生学校,必须按上海市教育考试院《2006年上海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公示项目表》(见附件2)中所规定的项目,向考生和社会适时公示。
八、加强招生部门建设和升学指导
(一)各区县中招办要在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按照招生工作的特殊要求,配强、配齐中招办的工作人员,尤其是计算机管理人员。要按招生工作信息化的要求配置必需的电子办公设备,积极采取考生网上报名、电子档案采集、网上阅卷和录取的现代化招生手段,以适应招生信息数字化和安全、优质、高效的工作要求。
(二)要十分重视对初中毕业生的升学和择业指导,要通过广泛的调查研究,了解初中毕业生的升学取向趋势,增强升学指导工作的准确性、针对性和适时性。要加强对学校领导及毕业班教师的招生政策和升学辅导及业务培训,做到上下政策一致、宣传口径一致。
(三)进一步完善全市中招工作的计算机网络结构,提高网络的利用率,增加通过网络传送资料、汇集数据、通报情况的信息功能,使全市中招工作的指挥调度、动态管理、资源共享、数据汇总等效率再提高一步。
(四)严格执行市中招数据统计口径和标准,区县中招办要统一按“中招数据库系统”的要求处理各类招生数据,保证招生数据的统一、准确、迅速、安全。各区县中招办上报的高中阶段各类学校招生录取名单将由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汇总后报市教委,作为高中阶段各类学校新生学籍管理的依据。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领导区县中招办在招生实践工作中以“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增强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树立依法招生和勤政廉政的观念;严格执行全市统一的中招政策和有关规定,认真制定本地区的中招工作实施细则;集中精力和人力全力以赴地做好升学指导、报名考试、阅卷登分、投档录取、统计汇总等重要事务工作;严格保密制度,严防泄密、舞弊事件的发生;严格执行招生工作“回避”制度;要建立和完善招生公示制度和信访接待制度,主动接受组织、社会和舆论等方面的监督,确保本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工作规范有序、平稳健康地进行。
上海市教育考试院
二○○六年一月八日
附件1:
2006年上海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日程表
一、招生准备及考试阶段工作 |
完成期限 | |
1 |
区县招办准备阶段工作会议 |
2月下旬 |
2 |
本市跨区县就读的应届初中毕业生、往届生到户籍所在区县中招办进行报名 |
2月25、26日 |
3 |
完成本市初中毕业生的升学报名工作 |
|
4 |
中职校航空服务专业提前招生工作布置(12个区) |
3月上旬 |
5 |
中职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布置 |
3月上旬 |
6 |
2006年上海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会议 |
3月中旬 |
7 |
区县上报自主招生学校的名单及招生方案 |
3月中旬 |
8 |
各区县中招统计信息员培训会 |
3月下旬 |
9 |
市布置免试招收推荐优秀毕业生工作 |
4月上旬 |
10 |
部分学校自主招生报名 |
4月8、9日 |
11 |
体育、理化实验考试 |
4月至5月中旬 |
12 |
中职校航空服务、艺术类专业报名、专业考试 |
4月8、9、15、16日 |
13 |
区县组织2006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咨询活动 |
|
14 |
区县报送市“推优生”材料及投档盘片,学校进行录取 |
|
15 |
初中毕业生思想政治学业考试 |
|
16 |
符合回沪报名条件的外省市初中毕业生个别报名 |
5月27、28日 |
17 |
自主招生学校上报拟录取考生名单 |
|
18 |
区县审核加分及政策性照顾考生名单 |
|
19 |
编排统一学业文化考试花名册、试区试场表 |
|
20 |
召开网上阅卷工作人员培训会议 |
6月上旬 |
21 |
召开全市学业文化考试考务工作会议,各区县中招办送交“报名信息库”、“志愿信息库”和试区分布表 |
|
22 |
统一学业文化考试分发试卷 |
|
23 |
检查试区 |
|
24 |
2006年初中毕业生统一学业文化考试 |
6月17、18日 |
25 |
阅卷、登分结束 |
|
二、录取阶段工作 |
完成期限 | |
1 |
区县上报“学业文化考试成绩信息库”、上报提前类招生学校初步投档分数线 |
|
2 |
区推优生录取 |
|
3 |
划定高中阶段各类学校最低投档分数线 |
|
4 |
录取阶段工作会议;
提前招生学校考生材料交接、上报投档盘片 |
|
5 |
提前招生学校交叉录取 |
|
6 |
提前招生学校录取结束,录取名册交市、区县中招办 |
|
7 |
区县上报各普通高中录取分数线 |
|
8 |
统一录取招生学校投档、录取 |
|
9 |
中职校考生材料交接,各区县上报统一招生学校投档盘片 |
|
10 |
征求志愿录取 |
|
11 |
各类学校退档结束、区县中招办统计录取数据 |
|
三、结束阶段主要工作 |
完成期限 | |
1 |
总结阶段工作预备会议,区县中招办送交“考生全部录取信息库”、“中招数据统计信息” |
|
2 |
区县、基地中招办进行年度工作总结,总结材料按要求传送至考试院中招办 |
|
附件2:
2006年上海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公示项目表
序号 |
公示项目 |
发布公示部门 |
1 |
政策要点 |
市教委、市教育考试院 |
2 |
实施方案、操作要点 |
市教育考试院、区县中招办 |
3 |
主要工作日程 |
市教育考试院、区县中招办 |
4 |
招生计划、范围、收费等 |
市教育考试院、区县中招办 |
5 |
个别报名受理时间、地点 |
区县中招办 |
6 |
考试日程 |
市教育考试院 |
7 |
试区安排、试场规则 |
市教育考试院、区县中招办 |
8 |
考分查询、查对方法 |
区县中招办 |
9 |
各类学校投档控制分数线、录取分数线 |
市教育考试院、区县中招办 |
10 |
“推优生”名额分配数、推荐名单 |
各初中学校 |
11 |
“推优生”、“零志愿”招生要求、择优办法 |
市教育考试院、各招生学校 |
12 |
“推优生”录取名单 |
市教育考试院 |
13 |
艺术类、航空服务类专业招生要求、录取办法 |
市教育考试院、各招生学校 |
14 |
体育、文艺特长生招生办法及拟降分录取的体育、文艺特长生名单 |
市教育考试院、各招生学校 |
15 |
自主招生学校计划数、招生要求和录取办法 |
市教育考试院、各招生学校 |
16 |
监督电话 |
市、区县教育监察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