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关于2015年上海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高二4门科目考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6-09-14 15:58:21

沪教委基〔2015〕29号

各区县教育局:

现将《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关于2015年上海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高二4门科目考试的实施意见》(见附件)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相应科目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可作为该科目本学期的期末考试成绩。

附件: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关于2015年上海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

考试高二4门科目考试的实施意见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2015410


 

附件

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关于2015年上海市普通高中

学业水平考试高二4门科目考试的实施意见

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完善上海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制度的通知》(沪教委办〔201360号)等文件精神,为做好2015年上海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以下简称“高中学业水平考试”)高二4门科目考试的考务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考试

2015年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由全市统一命题、统一评卷,各区(县)招生考试机构负责考试的组织和实施工作。各科目考试的命题原则和要求按照《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上海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命题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沪教委基〔201125号)执行。

2015年高中学业水平考试高二年级科目设定为:历史、物理、化学和生命科学。

历史科目考试以笔试形式进行,考试时间为90分钟。物理、化学和生命科学科目考试含笔试和技能操作测试,笔试时间均为90分钟,技能操作测试时间均为15分钟。

考试日期

考试时间

考试科目

531日(星期日)

上午8:00开考

物理技能操作测试

化学技能操作测试

生命科学技能操作测试

627日(星期六)

9:00—10:30

物理

13:30—15:00

化学

628日(星期日)

9:00—10:30

历史

13:30—15:00

生命科学

2015年高二4门科目考试日程安排如下:

科目考试满分为120分。物理、化学和生命科学笔试满分各为100分,技能操作测试满分各为20分。

各科目笔试考试成绩分“合格”“不合格”两类;“合格”成绩再分为ABCD四个等第,A等约占20%,B等约占30%,C等约占25%;“不合格”以卷面成绩60分以下或者约占2%。物理、化学、生命科学技能操作测试分“合格”“不合格”两类,按测评标准评定成绩。

考试成绩不合格的考生,可以在获得成绩后2年内参加该科目的补考,补考仅限1次。补考与每年度该科目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同时进行。笔试科目补考成绩分为合格(D等第)、不合格(F等第)。

二、考务管理

(一)报名与报考

1.2015年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报名、报考工作由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具体负责。具有上海市普通高中(含综合高中,下同)学籍的高二学生须参加2015年本市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以下简称“考试”),其中具有本市普通高中学籍的外籍学生可自愿参加考试,无本市普通高中学籍的学生不得参加考试。

2. 首次参加考试的学生通过其学籍所在学校集体报名,学生基本信息由本市普通高中学籍管理系统提供。学生完成报名后,取得报名号,报名号是考生在考试中唯一的身份识别号码,遵循“一人一号,多次使用,动态管理”的原则。

3.学生完成报名后,通过其学籍所在学校进行相应科目的报考,完成报考后,方能参加该科目的考试。未参加过高二年级4门科目的高三年级学生可向其学籍所在学校申请报考。因休学等原因在籍但不在校就读的学生不得参加相应科目的报考。

4.参加2015年本市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报名及报考的学生需对相关报考信息核对并签字确认。

5.留级、复学、转学等学生的报名

1)本市高二在籍学生中留级、复学(需为办理正式休学手续后复学,下同)的学生,未参加过高二各科目考试的考生,均须参加相应科目考试。如已参加过高二科目的考试,成绩合格者不再参加,成绩不合格者可选择参加本次考试作为补考。

3符合本市普通高中学籍管理相关规定,由外省(或直辖市、自治区,下同)转入本市普通高中的在籍学生,在外省市已参加过相应科目省级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或会考)的,可根据《上海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绩转入转出管理办法(试行稿)》(沪教考院中招〔20119号),办理成绩转入认定手续。成绩一经上海市教育考试院认定后,学生不可再参加本市相应科目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

学生如要申请参加本市相应科目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可向学籍所在学校申请报名和报考,其在外省参加的相应科目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或会考)的成绩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将不再予以认定。

(二)考试安排

笔试按照全市规定的时间和考务要求,统一在标准化考点内进行。各区(县)招生考试机构负责本辖区(县)内学校的考场编排,考场编排须按科目随机编排。监考教师由区(县)招生考试机构按照“本校教师回避监考本校学生”的原则进行安排。

(三)试卷保管

根据教育部、国家保密局《关于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教密〔2001〕第2号)第三条第5款,“国家教育省级统一考试在启用之前的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均属于机密级事项。试卷根据保密规定印刷,试卷的领取和保存由市、区(县)有关部门及学校按规定做好保密管理工作。

(四)评卷安排

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行全市统一网上评卷。评卷(分)工作要严格按照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的要求,切实做到安全保密、规范管理、统一标准、严守纪律。

三、成绩处理

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应根据上海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对教育质量监测和成绩报告的有关要求,依照科学规范的程序进行数据统计和处理。

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在规定时间内将考生成绩单统一发放到各区(县),由各区(县)招生考试机构发放到学校及考生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