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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上海市教育考试院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2018-02-28 14:52:36

本年度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要求编制,由上海市教育考试院(以下简称“考试院”)编制。全文包括:概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类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本年度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

一、概述

2017年度是上海新高考改革的落地之年,考试院秉承以考生为本的理念,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要求,加大主动公开力度,进一步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拓展信息公开渠道、提高信息公开时效。

一是完善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按照教育部、市政府有关信息公开要求,结合考试院实际情况和相关案例经验,进一步修订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完善工作流程,为各项信息公开服务提供有章可循、高效有序的制度保障。

二是拓展信息公开渠道。考试院的官方信息发布渠道除了网络媒体“上海招考热线”网站、电视媒体上海教育电视台、报纸媒体《上海中学生报·高招周刊》,更有新兴媒体 “上海国子监”官方微博和“上海招考”合作微信。各项考试的招录阶段,考试院还与东方网联合举办网上咨询活动,及时解答考生和家长的疑问。多元化的信息渠道建成信息公开的立体化体系,为考生和家长查询招考信息提供更加便捷有效的途径。

三是提高信息公开时效。按照教育部招生录取“十公开”要求,根据考试招录进程及时主动公布政策规定、录取规则及录取进程等信息。严格执行教育部的公示制度,监督综合评价批次拟录取考生信息公示等。由于公示及时,反馈直接准确,保证了政策执行的公平、公正,确保了“阳光工程”的顺利实施。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一)通过“上海招考热线”官方网站、“上海国子监”官方微博、“上海招考”合作微信、《上海中学生报·高招周刊》和上海教育电视台向社会和公众公开各类招考信息。2017年,考试院官网公布有关招考工作、本院业务及有关信息669条;官方微博发布各类招考信息288条;合作微信发布各类招考信息413条。

(二)招考公示

在本市普通高校招生录取中,按照教育部的统一要求,2017年对所有在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公示的名单均认真审核报考资格并补充报名号,同时严格按照教育部规定的时间节点,在考试院官网、高校招生网站和《上海中学生报·高招周刊》上给予公示。据统计,共公示艺术类专业统考、体育类专业统考、综合评价录取考生、高水平大学自主招生等考生9429人次。

在本市高中阶段招生录取中,继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阳光招生政策,2017年在考试院官网对20个项目的内容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政策性加分、特长生招生等项目,实行三级公示,共有2162人。

(三)网上咨询

在招考期间,为方便广大考生了解招录政策和相关信息,考试院和东方网联合举办网上咨询活动。2017年,网上咨询活动共举办8次,考试项目包括秋季高考、春季高考、研究生考试、成人高考、三校生高考、艺术类统考、中考等。

(四)高招集中录取阶段信访咨询服务

除日常开设咨询电话与信访接待服务外,高招集中录取阶段增加咨询接待时间,更好地服务考生及家长。据统计,高招集中录取阶段接待来访536次,接听来电12200余次,受理来信32件。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一)申请情况

考试院通过传真、信函和现场接待等方式,实行信息公开受理服务。2017年考试院共受理信息公开申请8件,其中“非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1件,“信息不存在”1件,“申请人主动撤销”1件,“不予公开”3件,剩余2件同意公开,全部信息公开申请均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完毕。

(二)依申请收费及减免情况

考试院2017年度未发生信息公开收费情况。

四、行政复议、诉讼情况

2017年考试院收到关于信息公开的行政复议1起,经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复议后撤销原行政行为。2017年未发生有关信息公开事务的诉讼情况。

五、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2017年,考试院在信息公开工作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随着社会公众对于招考信息更深层次需求的增加,考试院的信息公开工作面临着新的挑战。2018年,考试院将进一步完善信息公开工作机制,从源头上介入,严格规范对文件公开属性的认定程序,确保信息公开工作有序进行;加强信息公开工作的业务培训和学习,注重协调沟通,不断提升考试院信息公开的工作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