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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上海市教育考试院 关于外省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转入 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5-07-31 10:24:32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文件

 

 

沪教委基〔201539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上海市教育考试院

关于外省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转入

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局:

现将《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关于外省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转入认定管理办法》(见附件)转发给你们,请及时通知各高中学校按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关于外省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

成绩转入认定管理办法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2015430

 

 

 

 

 

 

 


 

附件

 

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关于外省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

成绩转入认定管理办法

 

根据《上海市深化高等学校考试招生综合改革实施方案》(沪府发〔201457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沪教委基〔201531号),为保障上海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工作的顺利有序进行,完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管理,规范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认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成绩转入的认定对象

外省市转学进入本市普通高中的学生(须学籍转入本市,下同),若已参加过外省市省级(含直辖市、自治区,下同)考试机构统一组织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可持省级考试机构开具的成绩证明,申请本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相应科目的考试成绩认定。

二、成绩转入的认定科目

1.上海市教育考试院仅受理本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科目的成绩认定,其中语文、数学、外语3门科目不予认定。物理、化学、生命科学、思想政治、地理、历史6门科目等级性考试成绩不予认定。

2.凡转入本市普通高中的学生,其需认定的考试科目名称应与本市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科目名称一致,方可认定替代。与本市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科目名称不一致的,不予认定替代。

3.凡转入本市普通高中的学生,其已取得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相关科目的考试成绩,经上海市教育考试院认定后,不再参加本市相应科目的合格性考试;若学生本人申请参加本市相应科目的合格性考试,其原成绩不再予以认定。

三、成绩转入的认定办法

本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成绩分合格、不合格两类。据此,外省市成绩转入认定办法如下:

1.外省市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使用原始分数与等第成绩(或标准分数与等第成绩)同时评定的,则依据其等第成绩进行认定。其合格以上等第(含合格等第)均认定为“合格”,不合格等第认定为“不合格”。

2.外省市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分为等第制的,其合格以上等第(含合格等第)均认定为合格,不合格等第认定为不合格。

3.外省市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第的,其合格等第认定为“合格”,不合格等第认定为“不合格”。经外省市补考后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第的,其合格等第认定为“合格”,不合格等第认定为“不合格”。

4.外省市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使用原始分数或标准分数评定的,按考生转入本市时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等第划定办法,对其分数按相应科目的满分值换算后进行认定。

四、成绩转入的认定程序

考生根据各区(县)招办安排,在每年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报名启动后,将认定申请提交上海市教育考试院认定。

成绩转入认定需提供证件材料如下:

1.考生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省级考试机构开具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由学籍所在学校盖章的外省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认定申请表(见附表)。

本办法自2014学年入学的高一年级起实行。

 

 

 

 

 

 

 

 

 

 


 

附表

  外省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转入认定申请表

 

姓名

 

性别

 

区县

 

学校

 

年级

 

学籍号

 

转入年月

 

原高中所在省

 

科目

地理

信息

科技

思想政治

历史

物理

物理

技能操作

化学

化学

技能操作

生命

科学

生命科学

技能操作

原始

成绩

 

 

 

 

 

 

 

 

 

 

注:1.本申请仅对本市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合格性考试成绩认定,语文、数学、外语3门科目不予认定;

    2.申请认定的科目名称必须与所列科目名称相同;

3.需要认定的科目成绩(等第)填写在相应位置上,不需要认定的科目,请打“/”;

4.随本表附身份证和原省级考试机构盖章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会考)成绩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我承诺上述成绩和信息真实

 

学生签名:

 

家长签名:

 

                      

 

学校审核人签名:

 

学校盖章:

             

 

 

        

 

区(县)招办审核人签名:

 

区(县)招办盖章:

        

 

 

       

注:本表经学生本人及家长签字后,相关信息不得再更改。


 

 

 

 

 

 

 

 

 

 

 

 

 

 

 

 

 

 

 

 

抄送:有关局、公司,各区县招办。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5511日印发